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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南州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的公告

    2015-05-21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自本公告之日起,黄南州辖区“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由黄南州邮政管理局负责办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

(一)受理申请

州邮政管理局收到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拆迁通知书等)后,应当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调查核实

州邮政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批复

州邮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四)公告、归档及报备

州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的方式可采用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告栏公布、在当地州级媒体上公告等方式。

州邮政管理局在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进行归档整理。

州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的,均应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备案。

二、邮政普遍服务相关事项备案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时应当事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一式两份),书面告知州邮政管理局,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州邮政管理局接到登记材料后,应按照邮政营业场所普查工作要求,对该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一式两份),书面告知州邮政管理局。

(三)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事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该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一式两份),书面告知州邮政管理局。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暂停的期限为6个月。若超过暂停期限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要求,报州邮政管理局审批。

(四)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填报《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一式两份),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局。

(五)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迁址、改名、改制等其他方面信息变更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迁址、改名、改制等其他方面信息变更,应当事先填报《邮政企业变更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书面告知州邮政管理局。

州邮政管理局接到登记材料后,应按照邮政营业场所普查工作要求,对该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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